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光榮
蔡守培相 對 人 蔡詩顯
亞洲北港商業廣場管理委員會特別代理人 龔亮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相對人黃美雲」之記載,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