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93號聲 請 人 蘇紹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國禎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接獲鈞院108 年司執字6908號裁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鈞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三、經查前揭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6908號執行事件係相對人林國禎請求清償債務之終局執行事件,並非如聲請人所述為假扣押執行事件,復經本院函命聲請人限期陳報其與相對人林國禎間之假扣押裁定案號到院憑辦,惟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6月19日收受送達後,迄今仍未陳報,且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間於本院有無假扣押聲請事件,亦無所獲,是本件並無假扣押事件存在,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