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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司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廖大平即多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多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廖大平為多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多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多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多元公司)之清算人,多元公司已於民國108 年10月1 日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之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多元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多元公司之清算期內收支表、清算期內損益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聲請人同意擔任多元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同意書等為證。又聲請人為多元公司之清算人,多元公司已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並經本院於108 年11月13日以雲院忠民福10

8 年度司司字第26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等情,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 年度司司字第14號聲報公司清算人事件、108年度司司字第26號陳報清算完結事件等卷宗核閱屬實,本院參酌聲請人為多元公司之清算人,對該公司之業務及各項簿冊文件甚為熟悉,又為多元公司股東臨時會所同意指派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其為多元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1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