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公字第1號上 訴 人 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張元賓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聰智、陳寬富、林滿妗、林坤泉、林育棋及林抱毅間請求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7日本院108 年度公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2,4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