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公字第2號上 訴 人 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元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志仁、王國勝等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公字第2 號請求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9,1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18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