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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勞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 告 龔漢宗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那杜商興昂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興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提撥勞工保險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1 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裁判日期:2020-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