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原 告 曾慶忠被 告 曾慶興被 告 曾素珠被 告 曾慶和被 告 曾慶杉被 告 曾素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甲、原告主張:陸、第八、九行中之「原告懷疑被告曾素卿之血緣關係,」;戊、本院判斷:貳、三、第一行之「另以其懷疑被告曾素卿之血緣關係,」應予更正並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甲、原告主張:陸、第
八、九行中之「原告懷疑被告曾素卿之血緣關係,」;戊、本院判斷:貳、三第一行之「另以其懷疑被告曾素卿之血緣關係,」有如前述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並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景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