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號上 訴 人 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陳武男訴訟代理人 陳昭宇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雲林縣政府間請求延遲給付工程款之利息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本院108年度建字第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87,2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