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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職聲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蔡明峯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王行正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代 理 人 王裕程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代 理 人 蔡金保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游濬瑉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雲林縣虎尾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鈺惠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及四如附表之顯然錯誤,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所為之裁定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之處,應予以更正補充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明煥附表:

┌────────┬─────────┬─────────────┐│原裁定顯然錯誤處│顯然錯誤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理由欄三即原裁定│債權人福懋科技股份│債權人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 頁第20至21行 │有限公司、雲林縣虎│(下稱福懋公司)表示債務人││ │尾鎮農會則無意見 │積欠其債務係侵占等因故意侵││ │ │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債務(本院││ │ │105 年度重訴字第17號),依││ │ │法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其他││ │ │沒有意見;雲林縣虎尾鎮農會││ │ │則無意見 │├────────┼─────────┼─────────────┤│理由欄四即原裁定│(漏未敘明債權人福│(增加㈢之附帶說明) ││第7頁第8行之下 │懋公司之債權不受免│㈢聲請人對於債權人福懋公司││ │責裁定之影響) │ 所負之債務係因侵占等案件││ │ │ 之故意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 │ │ 償之債務,有本院105 年度││ │ │ 重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在卷││ │ │ 可佐(見司執消債清卷第65││ │ │ 至72頁),依消債條例第13││ │ │ 8 條第2 款規定,此部分債││ │ │ 務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是││ │ │ 聲請人對於此部分損害賠償││ │ │ 債務仍有清償之義務,附此││ │ │ 敘明。 │└────────┴─────────┴─────────────┘

裁判日期:2019-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