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號抗 告 人 李豐裕
李明三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冷明珍間確認建物所有權歸屬等事件,抗告人前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2 日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書聲明異議,經本院於108 年1 月29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2 號裁定駁回其異議,抗告人對本院此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