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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0號聲 請 人 周莊靜容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氏清萍、陳氏孝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

441 號確認贈與契約無效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四四一號確認贈與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九月十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

3 項、第4 項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參考民國104 年8 月7 日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鈞院108 年度訴字第441 號事件,

108 年9 月18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項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7 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41 號確認贈與契約無效等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訴訟事件於108 年9 月18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4 項之規定,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裁判日期:201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