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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4號聲 請 人 林文怡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調字第三二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一○八年四月三十日調解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自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所稱「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係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2 、3 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等情形(上開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明瞭鈞院108年度調字第3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108年4 月30日調解程序期日開庭內容,避免以再遭濫訴,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調字第3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當事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為明瞭本院108年4 月30日庭期開庭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且上開筆錄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記載於主文第2項,促其注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裁判日期:201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