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4號原 告 姜碧雲上列原告與被告姜碧霞間請求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140元【計算式:91.6㎡×5,400 元(民國107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98,500元(即房屋課稅現值)=593,1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