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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7號原 告 蔡松樺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雪英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上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之抵押權;經核該供擔保物之價額為3,677,695元【計算式:595 ㎡×6,181 元(民國108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3,677,695 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1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日期:2019-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