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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8號原 告 陳素盆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健和等人間請求遷離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路○○號建物之客觀交易價額),因之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上開不動產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201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