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8號原 告 蕭靖恚
詹淑芳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謝宛妨間請求返還股款價金事件,原告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二人各自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原告蕭靖恚新臺幣(下同)1,035,000 元、原告詹淑芳90萬元,是本件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原告蕭靖恚11,296元、原告詹淑芳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