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1號原 告 陳夢禎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趙珮勳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94,133 元【計算式:200 ㎡×37,412元(民國108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3 =2,494,13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