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7號原 告 陳坤煌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詠仁、鄭獎國、鄭獎訓、鄭潔煌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4,2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