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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號原 告 許秋錦訴訟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家榮、許家菖、許家恆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8,250 元【計算式:5,815 ㎡×550 元(即民國107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3,198,2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日期:2019-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