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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3號原 告 李世忠

李峙德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阮氏娟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李學銘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3,152 元(即依原告陳報之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日期:201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