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0號原 告 莊淑華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政達等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2 萬元【計算式:14,400㎡×550 元(民國108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792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