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號原 告 張養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麗玲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可否行使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應依原告起訴時之不動產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字第310 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要旨參照)。本件原告係訴請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雲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地段889 建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設定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據。又系爭房地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3,000 元(即依原告陳報之系爭房地價額為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