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3號原 告 魏崑瀚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北港分行間請求確認債權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求為判決確認積欠被告之總金額及請求酌減金額,惟未於訴狀載明原告欲請求者,究係確認債權額存在抑或不存在?又金額為新臺幣多少元?使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係確認債權額存在抑或不存在及金額為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晝記官 劉興錫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額等
裁判日期:2019-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