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6號原 告 李宏霖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銘間請求遷離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00○0 號建物之客觀交易價額),因之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上開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