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6號原 告 李宏霖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銘間請求遷離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500 元(即依原告陳報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