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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號原 告 李朝能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幸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坐落雲林縣○○鄉○○段○○○ ○號土地上設定之抵押權登記,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事件,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上開土地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供本院參酌,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究係請求被告賠償其「75萬元」或「750000萬元」,亦請原告確認,若係請求被告賠償「75萬元」,請一併更正訴之聲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上開土地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暨提出上開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日期:201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