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號原 告 洪錦慧訴訟代理人 楊靜芳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鍾招枝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1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