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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吳中和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陳玉滿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5,582 元(即原告與他人所共有坐落雲林縣○○市○○段○○○○○○號土地,因被告許陳玉滿等人通行所減少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日期:2019-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