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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6號原 告 周棟勝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聰榮間請求給付績效考核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日期:2019-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