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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號原 告 吳家涵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富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及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求為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股東及董事關係不存在,核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日期:2019-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