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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號原 告 林榮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氏玉娥間請求遷離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即依原告陳報之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案由:遷離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9-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