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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周莊靜容代 理 人 王永春律師相 對 人 陳氏孝

陳氏清萍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41 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貳拾貳萬零捌佰伍拾元為相對人陳氏孝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陳氏孝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第6 項前段、第7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原為聲請人所有,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氏清萍素不相識,斷無可能同意將系爭房地贈與並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氏清萍。詎相對人陳氏清萍竟與不明人士以偽造文書方式,於民國108 年1月間將系爭房地以贈與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陳氏清萍所有,而相對人陳氏清萍、陳氏孝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系爭房地以贈與為登記原因,再移轉登記為相對人陳氏孝所有,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氏孝自有基於物權關係請求塗銷登記之權利。又相對人陳氏清萍甫於108 年8 月6 日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為相對人陳氏孝所有,相對人陳氏孝隨即於當日將系爭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第三人台灣銀行辦理貸款,幸賴聲請人知悉後,立即通知台灣銀行切勿撥款,終獲台灣銀行同意暫緩撥款。惟不論如何,相對人陳氏孝上開行徑,確有改變請求標的物現狀之主觀意思與客觀行為,而有將本件訴訟繫屬事實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便阻却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並避免第三人遭受不測損害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5 項規定,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又倘若鈞院認為聲請人之釋明稍有不足,聲請人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依民法第767 條之物權法律關係及同法第87條、第113 條、第183 條、第244 條第4 項等規定,請求相對人應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核屬基於物權關係為請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固據聲請人提起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41 號訴訟在案,然為相對人到庭所否認,是本院認聲請人就本案主張釋明尚有未足,爰依首揭規定,為命供擔保許可本件聲請。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訴訟繫屬實登記致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因標的物受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審酌聲請人本案訴訟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62,000 元,屬於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民事事件,及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第一、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 年4 個月、2 年,合計共3 年4個月,再加以本案訴訟之難易度,以及如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而檢送卷宗送上訴、分案等司法行政運作之時間,本院認本案訴訟可能需時3 年6 個月,並以之為據按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約為220,850 元(計算式:

1,262,000 元×5%×3 年6 月=220,850 元),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220,850 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淑美┌────────────────────────────────────────────┐│土地標示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0│雲林縣│斗南鎮 │明昌 │ │777 │ │100.00 │全部 ││0│ │ │ │ │ │ │ │ ││1│ │ │ │ │ │ │ │ │└─┴───┴────┴───┴───┴────────┴─┴──────┴───────┘┌─────────────────────────────────────────────────────┐│建物標示 │├─┬───┬───────┬───────┬───────┬───────────────┬───────┤│編│ │ │ │建 築 主 要│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權 利 範 圍 ││ │ │ │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號│ │ │ │屋 層 數│ │ │ │├─┼───┼───────┼───────┼───────┼───────┼───────┼───────┤│0│1367 │雲林縣斗南鎮明│雲林縣斗南鎮明│鋼筋混凝土構架│第1層:43.38 │陽台:7.80 │全部 ││0│ │昌段777 地號 │昌路18巷35號 │磚造(2 層) │第2層:55.83 │ │ ││1│ │ │ │ │騎樓:11.25 │ │ ││ │ │ │ │ │總面積:110.46│ │ │└─┴───┴───────┴───────┴───────┴───────┴───────┴───────┘

裁判日期:2019-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