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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0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0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被 告 林玉樹

林妤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林玉樹、林妤芳就如附表所示之建物,於民國一0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0七年八月六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林妤芳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建物,於民國一0七年八月六日以贈與為原因向雲林縣臺西地政事務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民法第244 條第1 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245 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1941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建物(下稱系爭房屋)係於民國107 年7 月間為贈與,原告於108 年2 月23日提起本件訴訟,有原告所提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附卷可憑,且有本院收文戳章可佐,是原告本件起訴未逾1 年之法定除斥期間,應堪認定,先予敘明。

二、被告林玉樹、林妤芳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林玉樹前向原告借款,卻未依約還款,原告已依程序取得鈞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5560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加計信用卡債權部分,被告林玉樹尚積欠原告共新臺幣(下同)884,390 元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原告業經積極催討,被告林玉樹皆未清償,當原告查調被告林玉樹之財產資料時始知系爭房屋本為被告林玉樹所有,於107 年8 月

6 日竟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為被告林妤芳所有,致原告之債權不能受償,而有害及原告債權。爰依民法第244 條第

1 項、第4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 、2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建物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5560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信用卡申請、客戶消費明細表等為證,並有雲林縣臺西地政事務所108 年3 月11日臺西第一字第1080001006號函檢附系爭房屋辦理贈與登記之資料在卷可佐,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第1 項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所有之財產除對於特定債權人設有擔保物權外,應為一切債務之總擔保,苟債權人因債務人之無償行為,致債權不能獲得滿足,即足認有害及債權,而得仍許債權人依上開規定行使撤銷權。又此項撤銷權之效力,不特及於債權行為,即物權行為亦無例外。查被告林玉樹明知其尚積欠原告884,390 元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且無力清償,竟將其所有系爭房屋,於107 年7 月24日無償贈與其女即被告林妤芳,並於107 年8 月6 日移轉所有權登記為被告林妤芳所有,而有害及原告債權。依上開規定,原告聲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房屋所為上開無償之贈與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登記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林妤芳回復原狀之責,自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及第4 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房屋,於107 年7 月24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107 年8 月6 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暨被告林妤芳應將系爭房屋於107 年8 月6 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明通附表: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 圍 │├─┼──┼───────┼───┼───────────┼─────┼─────┤│1│103 │雲林縣麥寮鄉拱│二層鋼│一層 :28.00 │ │全部 ││ │ │範段558地號 │筋混凝│二層 :40.48 │ │ ││ │ │------------- │土造、│電梯樓梯間:3.50 │ │ ││ │ │雲林縣麥寮鄉新│住商用│總面積:71.98 │ │ ││ │ │興路橫街巷26號│ │ │ │ ││ ├──┼───────┴───┴───────────┴─────┴─────┤│ │備考│重測前:麥寮段977建號 │└─┴──┴───────────────────────────────────┘

裁判日期:2019-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