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4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訴訟代理人 李祥維
劉義雄被 告 吳生奇
吳月珠孔繁益孔繁凱孔繁涵林財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