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5號原 告 林昭明被 告 許國良訴訟代理人 許黃月英被 告 林寶珠
曾麗珍許龍俊許順棠許博閔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哲瑋被 告 林秀媛
張仁和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國卿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穆岳鈞訴訟代理人 蘇勝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穆嶽鈞」之記載,應更正為「穆岳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