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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8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81號原 告 吳家涵被 告 寶富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欣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及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股東及董事關係均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公司法第213 條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股東及董事關係不存在,惟因原告現仍登記為被告之董事,故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依前開規定,應由被告之登記監察人鍾欣眞為法定代理人,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訴外人王泳濠乃認識之友人,於民國106 年間,王泳濠提示一紙內容為任職董事之文件予原告填寫,原告當時僅知日後將設立一公司,惟就公司名稱、所營事業為何,皆不知悉,然慮及掛名公司股東及董事,應有受公司分紅之機會,遂不疑有他,將姓名簽署於該文件上。自簽署該文件後,原告並無任何出資行為,期間未收受任何與被告有關之股單、未簽署任何文件、無受領任何股東分紅或董事酬勞,亦未受通知出席任何與公司有關之股東、董事會議,故原告就公司是否成功設立,全然處於不知情之狀況。又原告於108 年間,欲辦理中低收入戶,卻遭申辦機關告知原告任有被告之董事職位,經原告查詢,經濟部以一紙函文回覆,至此原告方知被告業已設立,而該函雖載原告持有被告30萬股之股份,係被告之股東,惟原告自始對被告無任何之出資行為,且被告之董事長游濬瑉、董事鄭旭志、監察人鍾欣眞等人,原告亦皆不認識。是原告僅係被掛名登記為被告之股東、董事,無股東應有之出資行為,未曾立於被告之董事身分為實質之職權行為,無支領報酬或受任何分紅,亦不能得知被告之經營狀況,故原告遭登記為被告之股東、董事之狀態,無異使原告陷於不確定與不可知之危險中。綜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及董事關係不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年台上字第1922號判決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其自始即非被告之股東及董事,然被告卻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其為被告之股東及董事,則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及董事關係是否存在即不明確,而此等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攸關原告對被告有無身為股東及董事之權利義務,以及原告是否會因身為被告之董事而有受追繳罰鍰、限制出境、無法辦理中低收入戶等危險,且此項危險得以確認判決除去。從而,原告對此自有請求確認之法律上利益,是其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於法即無不合。

㈡按消極確認之訴,應由被告負立證責任,如被告欲主張原告

確為其公司之股東、董事,應由被告自負立證責任,如被告不能立證或其提出之證據不足採用,則原告之訴即應認為有理由,無庸另行立證(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85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係指對公司出資之人,其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參照公司法第156 條第5 項),而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參照公司法第192 條第

1 項)。原告主張其對於被告並無任何出資,亦未出席任何與被告有關之股東、董事會議,僅於友人王泳濠提示之任職董事文件上簽名,而被告卻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其為被告之股東及董事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經濟部108 年5 月6 日經授中字第10834036880 號函及所附被告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等為憑(見本院卷第15至19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公司登記卷宗核閱無誤,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被告既未舉證證明原告為被告之股東及董事,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股東關係及董事關係均不存在,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裁判日期: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