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昱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玉親因請求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