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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7號上訴人 陳俊傑即駿億汽車修理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貿交通有限公司間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2,3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裁判日期:2019-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