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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5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法定代理人 廖忠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柏文等人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25 號確認信徒資格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500元(4,500 ×19=85,5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裁判日期: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