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1號上 訴 人 周莊靜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氏清萍、陳氏孝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41 號確認贈與契約無效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至於民事上訴狀所載第三備位聲明部分,尚未經第二審法院准許為訴之追加,自應待第二審法院是否准許為訴之追加後,再由第二審法院命上訴人繳納該追加部分之裁判費,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