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莊靜容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氏清萍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吳惠珍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氏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 年12月11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4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108 年12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