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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9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陳**之正確姓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陳**之姓名,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裁判日期:201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