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馬煥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佳若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