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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2號原 告 詹富進訴訟代理人 黃學頂原 告 詹才儀(詹進隆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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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侯湘穎( 詹進隆繼承人) 」之記載,應更正為「侯湘穎( 李金鴻繼承人)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裁判日期:20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