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2號原 告 詹富進訴訟代理人 黃學頂原 告 詹才儀(詹進隆繼承人)
詹健成(詹進隆繼承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詹雅婷(詹進隆繼承人)被 告 李玉琳(李金鴻繼承人)
侯湘穎(李金鴻繼承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李金鴻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 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侯湘穎( 詹進隆繼承人) 」之記載,應更正為「侯湘穎( 李金鴻繼承人)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