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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訴字第566 號原 告 沈進長被 告 吳法頤

吳甫適吳姍妮吳珊珊吳玉伯吳玉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 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二行「八五之一五」與事實及理由欄一第八行「185-15」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八四之一五」及「184-1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裁判日期: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