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等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吳**之正確姓名、住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吳**之姓名、住所,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