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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5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8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被 告 黃惟聖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律師被 告 王鋐秝即王美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裁判日期: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