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4號上 訴 人 冠川寶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莉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訂人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44 號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0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