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87號上 訴 人 余立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侃伶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