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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6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36號原 告 王玉隊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公業廖開元等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按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之訴,非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價額,非依管理之祭祀公業財產價額定之,而係以原告就該法律關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如不能核定,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徵收裁判費(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14 號裁定、98年度台抗字第258 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廖振乾就公業廖開元之管理權不存在,是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又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不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3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姵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19-12-13